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学前教育文件精神,建全和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行政审批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我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yjjjk@sina.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荆门市教育局(收件人:基础教育科;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天鹅路西段25号;邮编:448000)。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荆门市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荆门市教育局
2024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和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幼高〔201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包括老城区或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城镇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500户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的标准予以设计和建设,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办学规模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内容、规模等进行审查,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通知其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幼儿园配建规划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配建的幼儿园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据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幼儿园配建规划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同步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销售管控,不得纳入预售范围。
五、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供移交清单,相关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凭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移交协议、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配套幼儿园未办理产权手续的,不予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配套幼儿园,并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举办为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办园性质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幼儿园或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配套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物业管理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物业费。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范围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追责问责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八、各地教育、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不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权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教育、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行政审批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荆门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6日